SERVICES

服務項目

服務對象

1 精神症狀穩定且呈慢性化,需長期照護之個案。

2 出院之慢性精神疾患且不需住院之生理疾病者。

3 經醫師診斷患有失智症者。

4 行動自如或至少能以助行器活動。